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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涉嫌成心杀人被捕5年因证据不足获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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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21:31: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邯郸市相干负责同道表现,当地政法机关将在当真做好本案善后工作的同时,深入分析起因,认真汲取教训,并通过进一步树立、健全跟完美工作机制,尽力进步步队素质,全面晋升执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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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先容,本报报道此案后,河北省委和邯郸市委高度器重,要求有关部分捕风捉影、认真核查,严厉依法处理。因该案属于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案件,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撤诉后移交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经由认真研究,仍以为达不到“两高三部”《对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断定证据若干问题的划定》的请求,认定刘志连故意杀人犯法的证据不足,不合乎起诉前提,遂决定对刘志连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本报石家庄8月8日电(周聪聪 朱洪园) 本报独家报道(见8月1日第7版)并引起普遍关注的“刘志连成心杀人案”已被依法处理。8月7日,河北省邯郸市国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经研讨决定对刘志连作存疑不起诉处置;当日,市检察院对刘志连发布不起诉决议,并将其当场开释。
  2006年4月25日,刘志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涉县公安局刑事扣押,经涉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同年4月29日执行拘捕。经涉县公安局侦察终结,刘志连以涉嫌故意损害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移送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06年7月24日报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6年8月22日经涉县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弥补侦查,后于2006年9月18日再次报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20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以刘志连犯故意杀人罪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依法休庭审理后于2009年8月17日判决刘志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逝世刑,缓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力毕生。刘志连不服裁决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等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12月4日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新审理。
  邯郸市有关部门介绍说,尔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9日再次开庭审理该案,9月15日,市中级法院邀请市检察院出席审讯委员会独特研究此案,经研究认为:本案发回重审后,从目前证据看,已不契合“两高三部”2010年6月13日宣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定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据此,将该案交由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县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9日将该案撤回起诉,于10月12日交涉县人民检察院。涉县人民检察院询问了被告人刘志连,并补充核实了相关证据资料,于2010年12月14日将该案向涉县法院提起公诉,涉县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1年2月25日开庭审理过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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