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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途中遇债户追债
2010年11月1日下战书5点左右,刘建林行车至益阳市赫山区长益路桃花仑外贸路口等候红灯时,碰到债务人陈某、肖某。两人立即下车敲打刘建林的车窗玻璃,并翻开其车的副驾驶和后车门。刘建林见状即时驾车闯红灯,在路口撞伤一名行人。之后,刘建林不顾车内乘坐职员的劝阻,高速行驶。从桃花仑外贸路口至大海棠路段共撞伤11人,撞坏汽车9辆,摩托车5辆和电动车1辆。
去年11月1日,刘建林在益阳市区行驶途中遇债主追债,驾车疾走,在连撞11人,引发多起交通事处后,又执刀胁迫别人驾车,载其分开,这起恶性交通事变惊动一时。近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刘建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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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受害者出示体谅书
被告人刘建林的家眷踊跃赔偿被害人的丧失,获得了全体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示,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一审裁决,被告人刘建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通信员张跃飞 本报记者全欣 益阳报道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昨日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建林以危险方式迫害公共保险罪成破,但不构成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力一年。
但对公诉机关就被告人刘建林持刀强迫女司机开车逃离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的指控,法院经查,认为被告人刘建林在高速驾车行驶并撞伤多人和多车当前,虽又劫持汽车,其目标是逃离现场,损害的还是不特定多数人的性命财产安全,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动的连续,其行为不构成劫持汽车罪。因而,检察院对被告人刘建林犯劫持汽车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林在遇到债权人追债的情形下,未泊车与对方协商处置,而是驾车逃离,在逃离现场时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城区繁华地带驾车高速行驶,任意冲撞行人和机动车辆,造成多人受伤、十多台车辆受损的重大成果,其行为已冲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赫山法院昨日对此案一审公然宣判。
连撞15车,11人受伤……2010年11月1日,产生在益阳市桃花仑路口的这起恶性交通事故曾轰动一时。闹事者刘建林是益阳一公司老板。检方指控被告人刘建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4月,法院休庭审理此案。检方以为,刘建林疏忽大众安全,在城区繁荣地带驾车高速行驶,触犯行人跟灵活车辆,造成11人受伤、15台车辆受损,危害公共安全,以暴力方法劫持汽车,犯法事实明白,证据确切充足,应该以危险办法伤害公共平安罪、劫持汽车罪查究刑事义务。
在车辆无奈行驶后,刘建林拿出一把生果刀下车,窜上一辆玄色越野车,用刀抵住驾驶人颈部,威胁其驾车载其逃跑。围观大众见状立刻砸碎汽车玻璃,将刘建林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新彩构成重伤,被害人钟望明、钟罗生、周连武等7人构成轻伤,被害人周代云、徐海凡、胡红波等3人构成稍微伤;经鉴定,15台车辆被损金额共计53093元。
案件审理进程中,11名伤者和8名受损车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停,所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与被告人刘建林达成了抵偿协定,除本案被害人在益阳市核心医院和益阳市第三国民病院的住院用度以外,被告人刘建林及其支属共赔偿98万余元,19名被害人均出具了对被告人刘建林从轻处分的原谅书。
不形成劫持汽车罪,一审获刑10年
刘建林,1966年诞生,长沙人,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林芳生态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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