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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编纂:张永福)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保障职工在保险的环境下工作,假如职工呈现了职业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抵偿,用人单位不加入工伤保险,以致职工失去了工伤保险供给的社会保障,则需用人单位承当职工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修正情况的汇报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表现,该问题情形庞杂,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部、民政部研讨,在草案中增添划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奈确认劳动关联的职业病病人,能够向处所政府民政部分申请医疗救助跟生涯等方面的救助。
此前,卫生部部长陈竺在草案第一次审议时表示,有少数职业病患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保障,重要是1996年工伤保险轨制履行前,在小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已破产、关停等,且未对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作出部署;二是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后,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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