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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过,但当时没有钱。”陈某答复。陈某的辩护人为其作了罪轻的辩解。
(责任编纂:吕阳)
检察官说,陈某放松了对本人的思维道德的严厉请求,废弃了作为一个党员干部的最基础意识,终于走上了守法犯法的途径。
法院以为,陈某应用职务之便,屡次挪用公款归个人应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并将局部公款用于营利,情节重大,应该以挪用公款罪查究其刑事义务。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案发前已退还了所挪用的公款,能够酌情从轻处分,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在这笔公款中,陈某把残余的钱陆陆续续借给了亲朋挚友,有些用于亲戚治病,有些用于买房。到了今年5月底,县审计局开端对镇里的各个账户进行审计,陈某慌了,赶紧筹钱偿还了全体挪用的公款,并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2005年的时候,陈某陆续收取了三家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27.8万元。但陈某不按划定把这些钱上交镇财政,而是擅自截留了。随后,陈某从中掏出了5万元用于炒股,又过了一段时光,他又从公款中取出了10万元投入股市。
“你将钱挪用后,有无想过奉还款项?”庭审中,法官问陈某。
陈某诞生于60年代,从2004年开始担负天台县三合镇政府出纳,是一名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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