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赶紧注册吧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47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题名日期为10月14日并加盖法院公章 [复制链接]

注意:1、各网友务必提高交友安全意识,不要轻易参加非天府交友网官方举办的见面交友活动,以防酒托,饭托或引发其他危险;请详细阅读《天府交友网服务条款》和《免责申明》!

Rank: 6Rank: 6

升级  22.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1 14:01: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遭到质疑的《罚款决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一起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居然让身为“局外人”的无锡市惠山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文简称“惠山质监局”)遭遇30万元的罚款,被罚的理由是因为拒绝提供法院所需的“证明”。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事件的另一当事方,来自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下文简称“上高县法院”)的两位调查法官竟被指冒用院长签字,并在《罚款决定书》是否依法告诉、送达被罚款人存疑的情况下,第二天就直接从惠山质监局的银行账户超额扣划了31万元。
对于这起离奇的上高县法院异地执法案件,《法制日报》在10月25日予以了报道。昨天记者采访惠山质监局时获知,直至昨日,仍未收到来自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于其银行账户超额扣划31万元的《罚款决定书》,但是被多扣划的1万元,上高县人民法院已于昨日退还。
快报记者 金辰 薛晟 文/摄
新闻源
神奇的异地执法
离奇的31万罚款
在10月25日的《法制日报》官方网站上,登载了有关江西法官被指冒充院长签字异地扣划案外单位巨额罚款的报道。据其报道,江西上高县一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在上高县法院起诉无锡市惠山区一企业。江西上高县这家企业称从无锡市惠山区这家企业购置的设备不能畸形运行,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无锡这家企业没能实行合同规定的调试和维修任务,所以要求当地法院判令买卖合同无效,并且要求无锡这家企业返还65万余元的装备款。
底本是一件很简略的交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但是在上高县法院的两名法官亲赴惠山质监局调查后,事件忽然产生了很“神奇”的变更:本来是协助法院调查的行政机关,却被法院处以高达30万元的顶格处分,而且从10月14日被法院从银行强迫超额扣罚31万元。而在这一“被罚款”的事件中,惠山质监局方面对上高县法院向银行出具的《帮助扣划存款告诉书》中法院院长的签字的实在性提出了质疑,猜忌并非上高县法院院长自己签字,而是由别人冒签;同时,惠山质监局至今仍未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
法官执法却被指涉嫌守法:法官涉嫌假冒法院院长签名、罚款30万元为何却要扣划31万元……这一个个问号,不仅让惠山质监局匪夷所思,而且也让读者们在网上简直是呈一边倒地责备这两名江西法官竟如斯异地执法。而据上高县法院下发给原被告双方的传票显示,该案定于2011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这也象征着距案件休庭还有一个多月,身为“局外人”的惠山质监局却已经取得一张将近该案标的额一半的“天价”《罚款决定书》,并被逾额1万元扣罚了。
快报调查
惠山质监局表示
两名法官执法疑点多,本人被罚太委屈
身为法官,执法被指存在诸多疑点。对于罚款理由是否成立,罚款决定书是否存在捏造等问题,被罚部门均提出质疑。这其中毕竟有怎么的隐情?
快报记者持续两天对本次事件涉及到的惠山质监局、上高县法院等部门进行了采访,对此事件进行具体调查。
焦点
1
罚款,通知了谁?
在惠山质监局记者看到,盖有上高县法院印章编号为“(2011)上南民初字第65-2号”的《罚款决定书》上,罚款理由是:2011年10月12日上午9点30分左右、13日下午1点20分左右,上高县法院的两位办案人员先后两次来到惠山质监局标准计量科,对无锡市国荣机械制作公司出产的涉案产品的企业标准是否备案进行调查,但经办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其行为使被罚款人无锡市惠山质监局构成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惠山质监局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限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即时缴纳。落款时间为2011年10月13日。
但是这张由惠山质监局持有的《罚款决定书》却并不是原件,而是加盖有工商银行无锡惠山支行印章的复印件。惠山质监局一位负责人解释说,第一次看到这张《罚款决定书》已经是在10月14日下午那两位江西法官要求银行协助扣划罚款时才见到的。这位负责人回忆说,14日下午银行的人告知他们有法院的人在查他们的账户并要求扣划31万元,等他们赶到银行后才知道是要对他们罚款。“但这张《罚款决定书》并不是给我们的,而是给银行的,所以我们才复印下来。”不过令惠山质监局吃惊的是,《罚款决定书》上30万元的罚款,却终极被两名法官从银行扣划31万元。
焦点
2
罚款,是否成立?
《罚款决定书》对惠山质监局处罚30万元的理由是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该经办人员认为,在江西两位法官来调查相关企业资料的过程中,自己并没有拒相对方的请求,而是把该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情况全体提供给了两位法官,她很不清楚,为什么这样就会被以为是“拒绝法院调查取证”了?
该经办人员告诉记者,12日上午9:40左右,她到单位后有两位江西法官表示要调阅辖区一企业的相关标准备案资料。记者在惠山质监局看到,留存的工作证件复印件显示,两位上高县法院的办案人员,一名是该院行政审讯庭副庭长陈富江,另一人是助理审判员晏胜民。
“既然对方有手续,我就供给了他们所要调查企业的标准存案资料并打印出来给了他们,也按程序加盖了咱们的‘无锡市惠山品质技巧监视局企业标筹备案专用章’。”经办人员回想说,当时两名法官提出所查问到的资料并没有波及到涉案产品的标准备案情况,所以要她出具一张其所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情况的阐明,并须盖惠山质监局的印章。该经办人员当场就说明说,当时提供应法官的所查企业标预备案证书编号为87484的《无锡市企业产品履行标准证书》上,已经将此编号下记录相应企业所有登记备案的产品尺度情况都以书面情势提供了。
“至于要出具为所查询企业产品标准有没有备案的解释,这就要找企业核实才行,因为有时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名称和实际出卖时的名称很有可能不会完整一致,而且我们也无权出示这样的书面证实。”该经办人员回忆说,至于对方必定要加盖惠山质监局的印章,她也解释过,加盖“备案专用章”,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第二天下午1:20左右,两位法官又来了,情况跟前一天大抵是一样的,该经办人员又反复解释,只能把现有登记的涉案企业标准备案情况提供出来,至于涉案产品的标准备案到底有没有做,这个并不是由他们质监部门来断定的。
“怎么会说我们是拒绝协助法院调查?成果那位陈法官当场只是重复强调‘你给我的东西,并不是我要的货色。"上述惠山质监局负责人回忆说。
焦点
3
公章,怎么盖的?
在《罚款决定书》上题名日期为10月13日,而当天下昼1:20,两名法官还在惠山质监局调查,但这两名法官当天就能从距无锡八九百公里的上高县做出法院盖章、院长签字的《罚款决定书》,并且第二天就已经送达无锡的银行。
在银行提供的上高县法院出具的扣划31万元的协助通知书上,落款日期为10月14日并加盖法院公章,而在院长签字一栏有“朱潜”签名。但在全部调查过程中,两名法官并没说他们院长“朱潜”也到无锡来了,即便来无锡了,那么公章总要回法院加盖吧?时光上来得及吗?是否是办案人员冒充法院院长签名?
其余疑点
法院传票有涂改
事后,惠山质监局也找到惠山区该涉案企业了解详细情况,结果出其不意,民事诉状上和法院传票上,被告企业的名字都被人为涂改掉了“江苏省”三个字!
家喻户晓,法院受理案件对法律文书的修改要求长短常严格的,立案之后是不能对诉状随意涂改的。
也就是说,民事诉状上 “江苏省”三个字肯定是在破案之前就涂改掉了,而法院传票是在此之后的2011年10月14日才出具的,明明诉状上已经无比显明地涂改掉了,法院的传票怎么可能又把“江苏省”三个字从新抄上去了呢?这不禁让人猜想,会不会是法官在无锡期间查了工商材料后发明被告名称错了,才把民事诉状上的名称涂改掉的呢?
为此,记者又进行了深刻的调查,发现10月12日陈姓法官在无锡期间确实去工商部门查询了该企业的工商资料。
先容信写错名称
还有行文不谨严的处所呈现在两名法官出具的介绍信上,将“无锡市惠山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称写成了“惠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此,惠山质监局认为,按照法院执法的严谨性,惠山质监局并不是上高县法院所要求提供协助调查的单位,既然这样,也就不存在拒毫不拒绝法院调查取证这一说了。同样的差错还出现在那张让银行协助扣划31万元罚款的通知书上,上面写的银行名称为“工行惠山区支行”,但实在银行的名称中并没有“区”字,而即使出现这样显著的错误,惠山质监局在工行惠山支行的31万元仍是被扣划了。
递交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罚款决定
基于以上的种种疑点,惠山质监局在15日就以书面申请复议的方法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恳求撤销上高县法院(2011)上南民初字65-2号罚款决定,并责令上高县法院立行将31万元执行回转给复议申请人。此外,申请书中表示,申请人将本案基础情况和复议申请书抄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江西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高等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
法院回应
公章不可能异地应用,多扣的1万已返还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上高县法院,当得悉记者是想了解该院两名法官被指冒充院长签名,并超额扣罚罚款的情况后,这名自称姓陈的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情法院已经知道了,但因为他并不是当事人,所以对具体情况并不清楚。但是这位陈姓工作人员很明白地告诉记者,对于被指超额扣罚的1万元,已经返还给惠山质监局了。
他解释说,可能是法官在执法过程中把这笔钱懂得成执行费了,但这样的做法肯定是十分过错的,所以当初已经改正了,把钱退还回去了。
而对陈富江、晏胜民两人被指混充院长签名,该陈姓工作职员表示,由于不是当事人,所以并不知情。但据他所知,惠山质监局已经提出复议申请。不外对于本次事件中最为要害的一点,惠山质监局是否存在谢绝法院考察取证的行动,该陈姓工作人员十分确定地表现,他们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有录音的。包含惠山质监局所称至今不收到《罚款决定书》的情形,该名工作人员表示,据他所知,当时陈、晏两人是向对方投递《罚款决议书》的,但因为对方拒收,所以采用了留置送达,这个进程也是有录音的。
不过这位陈姓工作人员异常肯定地告诉记者,对于法院公章的治理有着非常严厉的规定,有专人保存,不可能让办案人员随身携带至异地使用的。但为何会涌现在短短多少个小时里,陈、晏两人就能够来回相距八九百公里远的无锡、上高县两地,拿出一份盖有公章的《罚款决定书》,在第二天就能拿出盖有公章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这名陈姓工作人员表示,详细情况他也不明白,不过应该会查清晰的。记者试图请这位陈姓工作人员提供陈、晏两名当事人,或者被涉及到的副院长朱潜的联系方式做进一步了解,但受到了婉拒。
随后,记者又通过电话接洽上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执行局一位不肯流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惠山质监局申请复议的书面资料他们已经收到,并已经在审查。但对于该事件的调查进度怎样,何时进行听证,该名工作人员均表示不好答复。
记者从惠山质监局懂得到,昨天下战书,他们从银行获知,此前被上高县国民法院多扣划的1万元已经返还,然而却并不晓得,这“合浦还珠”的1万元有个什么说法?
律师观点
如果程序违法
就谈不上依法处罚
在惠山质监局被扣罚31万元的这一“被罚款”事件中,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惠山质监局是否存在拒绝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非常症结,而在法院执法过程中,程序合法也十分关键,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自身就有程序违法,那就基本谈不上依法处罚了。
在本次事件中,首先,如果上高县法院认定惠山质监局形成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需要有证据支撑,相关证据应当会在复议过程中提供。其次,法院作出一个处罚决定,应当经由一定的程序,本案中,办案法官10月13日下午还在无锡,但是上高县法院却在13日当天就能出《罚款决定书》, 并且在决定书上加盖法院公章,并有院长亲笔签名,更是在10月14日就能将该决定书送到无锡。这显然是违变态理的,上高县法院应当对其罚款决定书的真实性及制造程序的正当性进行解释。
再者,上高县法院决定罚款30万元,最终划转31万元,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法院固然退回了1万元超额扣划的款项,但是对该违法扣划的1万元的本钱丧失也应当返还。另外,如果在惠山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协助法官查询了相关资料,并且给出了既有的查询结果的情况下,上高县法院还认定惠山质监局构成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并且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罚款30万元,显然处罚畸重。
而对于本案中被诉企业所收到民事诉讼跟法院传票上存在雷同涂改,并且民事诉状上的涂改处没有被告盖章确认的情况,依照相干法律划定,民事诉状上如有修改,须要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字)确认;而起诉后是不能随便修改被告名称的,如果被告名称确切搞错了,应该通过撤诉等法定道路解决。在实务中法官是不大可能修正当事人诉状的,假如法官修改当事人诉状,是重大违规的,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可向法院纪检部分提出控诉。
(义务编纂:张永福)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为保护您的个人隐私,防止被恶意盗用,在论坛中不得留下手机、QQ、邮箱等联系方式,否则将被屏蔽!,若有需要,请发送站内消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赶紧注册吧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帮助中心|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诚聘英才|联系我们| 时尚 娱乐 成都婚庆公司 网站制作天府星空
Copyright © 2010-2011 天府交友(Www.Tflove.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