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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从2009年1月23日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后,两次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还重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海英在担任原阜阳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在阜阳地铁局改制进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骗取、截留职工安顿资金,隐匿国有企业收入和其他资产予以侵吞等方式,非法据有公共财物20140368.43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责任编纂:张永福)
张海英还违背公司管理法规,应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漯阜公司的资产18932000元归个人应用,其行动形成挪用资金罪。
张海英在职务提升等事宜过程中,为谋取不合法好处,屡次给予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财物共计150000元,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峻。
张海英在担负漯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方便,非法将漯阜公司的资产和收入转移至个人设破并把持的公司,以及通过虚构名目套取公司资金跟利用公司资产为个人贷款支付本钱等方法占领公司财产的行为,重大侵略了漯阜公司和其余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非法侵占公司资产42043562.64元。
安徽省高等国民法院以为,张海英贪污、职务侵犯、挪用资金犯法所得的大局部款物已被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海英所犯行贿罪系在被追诉前自动向办案单位交代犯罪事实,对其行贿罪可减轻处分。张海英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因而,一审法院作出裁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毕生,并处没收个人全体财产;对张海英守法所得的全部财物,予以追缴。
张海英,女,生于1960年10月,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大专文明,2001年4月至2004年7月任原安徽省阜阳市处所铁路治理局局长、党委书记,2004年7月至案发前任安徽漯阜铁路有限义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刑事扣押,2008年1月8日被拘捕。因为其涉案数额宏大,被人们称作安徽“第一女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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