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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民 朱伟 本报记者 孟庆超
(编纂:SN026)
凤阳县法院审理该案后以为,曹某某从铁路线路上的穿梭行为应视为个别性穿越铁路线路的行为,不能等同于翻越防护设施或不听劝阻强行逾越铁路线路等重大差错行动。
晨报讯 凤阳县一名小学生在上学路上抢越铁路,成果被运行的列车刮成重伤。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因火车站方面未在事发地邻近设置防护及警示设施,上海铁路局为此承当了事变的主责。
司法鉴定部分鉴定结果曹某某伤残水平为七级。曹某某随后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
曹某某的伤情诊断为:颅内、脑组织、右侧眼眶多处产生重大挫伤和骨折,造成颅内组织多处的积血跟积水,并伴有吸入性肺炎、外伤性癫痫。
2009年10月10日,小学生曹某某上学途中在走到距凤阳县刘府火车站出站信号口260米左右的处所时,忽然自右向左抢道穿越铁路。此时,达到此处的上海铁路局的K593次客车因制动不迭,将其刮倒。
而上海铁路局作为该铁路的所有人和治理者,没有在事发地点设置保险警示标记和防护设施,未能有效避免居民穿越铁路,对此安全隐患不尽到公道限度内的平安保障任务,应该对此事故承担重要赔偿责任。
曹某某后又被转到蚌埠、合肥、上海等多家病院连续医治,直到2010年10月13日出院。
法院终极认定被告上海铁路局承担事故赔偿义务的80%,赔偿受害人324258.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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