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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诉机关指控,孔某与苑某合谋于2010年至2011年间,由苑某所经营的河北省博野县三利肉食制品厂为孔某出产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孔某购置印有“全居德”“福聚斋”等标识的外包装袋,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小谷店村租住地将上述鸭架产品进行包装后,假冒“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巷、海淀区羊坊店等超市及小食物店。
(义务编纂:郝保明)
此外,张某伙同刘某于2010年至2011年间,从河北省博野县华香肉食制品厂及被告人孔某、王某等处购进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印有“全居德”等标识的外包装袋等物品,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汾庄村租住地进行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地域等超市及小食品店。在此进程中,孔某、王某还应张某的请求,为张某供给捏造的测验讲演等资料。同时,张某从王某所经营的利众肉食品加工厂购进山椒凤爪等小食品,一并予以销售。
孔某、张某、刘某于2011年5月25日、王某于同年5月26日、苑某于同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在孔某的租住地,查获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8000余只;在张某的租住地,查获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3800余只、山椒凤爪10000余袋、鸡腿6000余袋。上述产品经由鉴定,所检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重大超标,不合乎《熟肉制品卫生尺度》,均为分歧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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