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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的短短1年半间,薛永敏在静安区渣土治理所先后担负副所长、所长期间,应用主管该区渣土运输监察勘验、审核同意等权限,以渣土处理费回扣的名义,收受静安区常设对口渣土处置收纳卸点经营者上海某公司负责人秦某给予的贿赂款27万元。2010年年中,薛永敏以雷同的名义,还收受了上海某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倪某的贿赂款12万元。此外,在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间,薛永敏还屡次先后收受某渣管所监察工作职员王某给予的贿赂款7.5万元。
(义务编纂:赵栋)
法院以为,薛永敏系国度工作人员,经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收受别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数额达国民币46.5万元,该行动已形成了行贿罪,应依法予以表彰。鉴于薛永敏在案发后能坦率交代罪恶,并在家眷的辅助下退缴了全体赃款,确有认罪悔罪的表示,遂法院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了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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